携手绘就互联网美好未来******
作者:王禹欣
江南水乡展旖旎,屋衍风铃声悦耳。11月9至11日,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即将在浙江乌镇举行。人们相聚诗画长廊,共同为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献智献策。
11月6日,乌镇西栅景区景色迷人。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非凡八年,成就斐然。作为全球互联网行业交流互鉴的年度盛会,世界互联网大会持续扩宽互联网新技术应用场景,有力推动我国传统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不断创造全球网络空间合作的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彰显着新时期我国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决心。
世界互联网大会锚定了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最新方向。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积极探索前沿技术、重点孵育未来产业,见证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蝶变。从移动支付、大数据、智慧医疗,到5G/6G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展示着当前世界最顶尖的互联网技术创新成果,为全球网络信息领域发展树立“风向标”;“互联网之光”博览会,邀请全球知名企业开设主题展览展示、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人才相亲会,充分集聚人才、助力产业发展;“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广泛征集数字经济领域项目,激发科技创新的蓬勃力量。目前,世界互联网大赛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行业加强协同创新、促进行业发展的推进器,成为引领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的未来之光。
世界互联网大会搭建了网络领域深化合作的重要平台。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发展事关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以共商共进、共治共享为原则。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着力搭建互联网高端对话合作平台,邀请来自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政府代表、国际组织负责人、互联网领军企业代表、学界精英参会,围绕当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议题共商全球互联网发展大计。今年7月,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参与主体间的深度交流与务实合作,有效助力全球互联网产业平衡发展、优势互补。
11月6日,乌镇互联网国际会展中心乌镇厅正在彩排。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世界互联网大会为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擘画蓝图。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始终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秉持“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的核心理念,着力将网络空间建设成为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近年来,历届全球互联网大会发布《互联网发展蓝皮书》《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等概念文件、行动倡议,对国际复杂环境下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改革建设进行了深入探讨,不断铸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为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新秩序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随时以举事,因资而立功。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不断凝聚各方智慧共识,“乌镇之约”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的鲜明标识。当前正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逆全球化思潮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交织叠加下,全球网络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挑战。唯有顺势而为、因势而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方能推动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行稳致远。
乌篷点篙,轻舟飞渡。相信在未来,世界互联网大会将继续深化各方合作、扩大战略共识,以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情怀担当,铸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建国际网络空间新秩序,共同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更加和平开放、发展繁荣,携手绘就人类文明更美好的明天!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08日 09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